百色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08-21 07:36:45 次浏览
徐秋芳(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
18058635820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 浙 0483 民初 6084 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兴桐乡市昊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街道 (开发区) 南日集镇南日北大街 107‑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MA2JEJUP1G。


法定代表人:苏福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霞,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雨曦,浙江凤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鹿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 51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MA2CXGHH2T。


法定代表人:曹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芳、林昌,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嘉兴桐乡市昊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鹿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 2024 年 9 月 10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庭前会议,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款项合计 115432 元,并自 2023‑06‑08 起,以 11543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4‑05‑17 利息 5766.07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格力 RF28TW(10 匹)” 设备损失 74400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 事实理由:2023 年 3 月,被告因振石大酒店项目,由项目经理吴卫学向原告采购空调并要求安装,签订《空调购销合同》。后被告临时变更空调型号,口头承诺对原型号空调予以赔偿。原告按新型号完成安装,产生空调、安装及材料费用 63625 元;后续增加风道改装工程、窗帘采购,产生风道改装人工材料费 19091 元、窗帘及加工劳务费 32716 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拒不支付欠款及赔偿损失。

被告答辩意见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空调购销合同》系原告和案外人吴卫学签署,沟通履约均发生在原告与吴卫学之间,与被告无关;原告诉请的设备损失没有依据;华风厂房窗帘并非原告安装,窗帘款项不属于本案范围,且窗帘安装不在原告经营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


  1. 2023‑02‑07,振石大酒店有限公司将振石大酒店厨房及办公室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浙江鹿祥建设有限公司。报价清单包含 3 台 10 匹格力独立空调。
  2. 2023‑02‑09,鹿祥公司与吴卫学签订《项目经理责任协议书》,将案涉工程交由吴卫学风险承包,吴卫学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款先进入鹿祥公司账户,材料、劳务款项须经鹿祥公司审核后支付。
  3. 2023‑03‑15,吴卫学(需方甲方)与昊博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空调购销合同》,采购空调设备,总金额 89900 元;合同落款只有吴卫学签字捺印,鹿祥公司未盖章
  4. 2023‑04‑28,鹿祥公司向振石华风(浙江)碳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供应、安装窗帘,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税率。
  5. 2024 年 2‑4 月,昊博公司向鹿祥公司开具 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 63625 元、19091 元、25458 元;原告法定代表人苏福林和鹿祥公司员工李海伟微信沟通催款,李海伟未回复。
  6. 庭审双方确认:原合同约定的 3 台 10 匹格力空调实际被更换为 5 匹空调。
  7. 以上事实由购销合同、项目工程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承包协议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1. 《空调购销合同》签约主体为昊博公司与吴卫学;鹿祥公司并未抵扣原告开具的空调类增值税发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鹿祥公司是案涉空调买卖的合同相对方,也不能证明吴卫学是以鹿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故空调货款、设备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 原告主张其系华风厂房窗帘承揽施工方,但仅提交自行开具的发票,无其他证据佐证,窗帘款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

判决主文

驳回原告嘉兴桐乡市昊博电器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 4212 元,减半收取 2106 元,保全费 1126 元,合计 3232 元,全部由原告嘉兴桐乡市昊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法院通知预交上诉费。

审判员:吕佳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晓萍

  • 相关文章
徐秋芳(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

认证企业

电话: 18058635820 (7×24小时咨询)
主营:
相关分类